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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并进一步规定了区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追究:区政府不督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市政府或者市监察机关追究区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据悉,原《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1999年颁布实施,随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不断深人,原《细则》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行使11项行政处罚权
根据《细则》,广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行使11项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包括对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自张贴、设置横额等宣传品,或者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违反市容管理相关规定的进行处罚。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或者损坏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内街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物的违法行为和对违反井盖设施管理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依据建设施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中违反环境噪声、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在环境保护区域内进行散发大气污染物作业和在市区焚烧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危及供水设施安全修筑建筑物或堆放重物的,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或者妨碍消火栓安全使用、违法开启消火栓用水的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行使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除“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原4项处罚权撤并
“国土和出租小汽车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原来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授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但是,《城管条例》出台后,《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被废除,因此,《细则》没有将其列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
“房屋修缮、房屋安全管理和房屋拆迁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前委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但国土房管部门也有自己的执法队伍,因此未将上述行政处罚权纳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
“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于《关于委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查处无证行医的通告》已经废止,因此,该委托执法也失效。
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广州林业和园林局。
强化城管执法层级监督
目前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工作已推进到街(镇),街(镇)执法队作为区城管局的派出机构,但《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只规定了市一级城管执法机关对区一级城管执法机关的层级监督,对于街(镇)执法队的层级监督存在法律空白,因此《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城管执法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了下级城管执法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经责令履行职责而拒不改正的,在根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向下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间责的同时,规定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也可以直接查处,以加大对执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避免出现执法空缺。
《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追究,以保证监督落实到位:区人民政府不督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区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督促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履行执法职责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或者区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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