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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376期~2015年第7期)
广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http://www.gzhnt.com) 2015年4月10日
关于召开南方片区第十二次混凝土技术交流会及论文征集的通知
一、会议内容:
1、邀请知名专家作主题报告;2、论文发布及评比;3、企业管理及协会工作经验交流;4、商品混凝土站管理经验交流;5、混凝土机械及干混砂浆设备推介;6、企业、设备、仪器展示;7、参观考察。
二、主办与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云南省混凝土协会、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广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广西区混凝土协会、重庆市混凝土协会、四川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成都市混凝土协会、贵阳市混凝土协会、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武汉市混凝土协会、湖南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长沙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与工程检测分会、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等 (排名不分先后)。
承办单位:云南省混凝土协会。
三、论文征集:
本次会议将出版论文集,会议以提高混凝土质量,改善混凝土耐久性为主题,论文征集范围为:混凝土原材料、绿色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特种混凝土、混凝土施工技术、混凝土裂缝控制、混凝土生产工艺、混凝土生产与施工机械以及其它相关内容。请各混凝土企业相关人员积极撰写论文,并在5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到广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邮箱:gzshntxh@vip.163.com。
四、会议时间:
本次大会初步定于2015年7~8月召开,正式会期3天。
五、会议地点:
初步设在昆明或丽江。
广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2015年4月10日
关于混凝土企业被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参考意见
现在国家要求2015年度完成建筑安装行业与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税制改革,随着时间的推移“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完成,建安行业与房地产行业将会要求混凝土企业(已经有混凝土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混凝土企业以为如果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核算(即实行增值税率17%),远远大于3%简易征税税率,为此协会专门走访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得到的信息是,我们混凝土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是可以按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相关的文件支撑(详见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09]9号),现将文件转抄供大家参考,正文请登陆官网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70号)和财税[2009] 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 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 栏,其利用税控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 1075号)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2014年7月1日起混凝土调整为3%转抄者注)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
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九条和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附件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有关企业:
广州市建筑集团材料采购中心混凝土招标于4月13日、14日发放标书,请有关企业到建工大厦(广卫路4号306房)领取招标文件,并敬请密切关注其网站http://www.gcscs.com.cn/ 信息。
广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2015年4月10日
关于举办二○一五年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员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2015-04-10 上午 10:45:31 来源:省质安监总站 点击数:132
粤建监站函[2015]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人员检测技术水平,贯彻国家有关新标准、新规范,满足检测人员持证上岗的需要,我站定于2015年4月20日至4月25日在广州举办一期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员考核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计量知识、试验过程质量控制、新规范、检测方法、数据计算、数据处理、结果评定和操作实习。
二、报名条件及培训对象
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建筑材料检测实际工作满1年以上的检测机构(包括企业试验室)在职人员,自愿参加。
三、培训和考核形式
脱产学习、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
四、培训地点、时间和报名
报到和培训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552号“东风大酒店”大堂,联系人:蒋助理,联系电话:020—83839339转3188,13902229618。
报到和上课时间:2015年4月20日下午14:30至18:00时报到,4月21日至4月25日上课、考试。
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并确认交费成功(额满即止),网址:http://bm.guoguoguo.com
2、已预报名的人员直接凭单位账号进入 “预报名记录”界面,点击缴费即可。
五、其它
确认报名成功后自行打印准考证及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监督检测栏目)。本期培训费、资料费、证件工本费、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费共600元(网上支付)。食宿费自理,费用在办理报到手续时缴交。请学员带一台有统计功能的计算器、身份证。
学员参加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合格的,由我站核发检测员证,合格人员名单及领证事项将在网上公布(网址:http://bm.guoguoguo.com ;szjz.gdcic.net技术教育栏目或www.gdcic.net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20-38686955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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