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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总第307期~2012年第13期)

时间:2012-07-06 11:52:50  来源:广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作者:管理员

行业动态

(总第307~2012年第13期)

广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http://www.gzhnt.com           201276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预公开]关于征求《关于严查严控预拌混凝土企业

参与违法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124号)的精神,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管理,我委起草了《关于严查严控预拌混凝土企业参与违法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加,以便我委对《关于严查严控预拌混凝土企业参与违法建设的通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时间为201272日至712日,各界人士可通过传真或网络邮件方式反馈意见(传真:83124934,电子邮箱:matao@gzcc.gov.cn)。

    附件:关于严查严控预拌混凝土企业参与违法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严查严控预拌混凝土企业参与违法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124号)的精神,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管理,我委决定开展严查严控预拌混凝土企业参与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参与违法建设。市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后,凡继续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市区分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限制其在本市辖区内参与项目的投标。

    二、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签订混凝土供货合同时,应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施工复函;限额以下项目及村民自建房屋,需由项目所在街道、镇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规划报建资料;特殊项目、抢险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抢险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可供应混凝土的意见。

    除以上情况外,各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混凝土、砂浆供应合同的,视作参与违法建设。

    三、严查参与违法建设预拌混凝土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对参与违法建设预拌混凝土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其在本市辖区内参与项目的投标,并按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诚信评价办法进行扣分。

    四、各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与列入黑名单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

    五、市散装水泥办协助我委严查严控预拌混凝土企业参与违法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广州市混凝土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和约束各会员单位的行为。

    六、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情况报我委和市散装水泥办。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628日印发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穗公交[2012 168

 

关于调整散装水泥车和混凝土搅拌车

在广州市区道路行驶规定的函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政府2011年第156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共同签发的《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 341号)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为支持广州市建筑工程混凝土和散装水泥运输行业的建设和发展,我局经研究,现对广州市散装水泥和混凝土搅拌专用车在广州市区道路行驶规定调整如下:

    一、从201271日起,我局交警支队继续对散装水泥车和混凝土搅拌车实行绿色通道的政策,除以下情况外,所有持绿色环保标志的本市籍号牌散装水泥车和混凝土搅拌车在市区内其他道路行驶不受禁行时间和禁行路段限制:

   (一)散装水泥车和混凝土搅拌车禁止通行内环路(含A线、B线和高架放射线)、东濠涌高架桥、人民高架桥、人民桥、海珠桥、珠江大桥。

    为方便散装水泥车和混凝土搅拌车进出大坦沙岛,持绿色环保标志的本市籍散装水泥车和混凝土搅拌车可以全天通行内环路广佛放射线(中山八路-芳村滘口段),但不得进入内环路主线(A线、B线)行驶。

   (二)每天7时至9时、17时至20时,散装水泥车和混凝土搅拌车禁止通行猎德大桥、海印桥,

   (三)散装水泥车和混凝土搅拌车通行环市路、东风路、中山路、天河路、中山大道(汇彩路口以西段)、广州大道(广园路口至客村立交)、黄埔大道(东环快速路出入口以西段)时,原则上必须遵守相关的货车管制规定。对确因工程施工需要白天通行上述路段的,经你办审核相关需求后,可由我局交警支队受理核发《禁行区通行准许证》。

    申请核发《禁行区通行准许证》的散装水泥车和混凝土搅拌车必须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不得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行为,最近半年内不得有累计四次违反交通信号、超速、超载、逆行、违反货车限行规定等五种交通违法行为。

    二、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或非本市籍号牌的散装水泥车和混凝土搅拌车,必须按照广州市区货车交通管制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行驶。

三、特殊时期如有关部门要求全市建设工地停工的,散装水泥车和混凝土搅拌车的通行规定由我局交警支队另行通知。

四、你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请加强对散装水泥车和混凝土搅拌车的源头管理,防止车辆出现超速、超载、冲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我局《关于调整散装水泥车和混凝土搅拌车在广州市区道路行驶规定的函》(穗公交[2010208号)从201271日起废止。

此函。

 

                                广州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本文件可到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网站下载扫描件)

 

 

 

关于报送生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混凝土生产企业: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请未报今年二季度生产统计报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710日前把报表按规定要求报交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广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广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201275

 

关于统计我市社会组织广东扶贫济困日暨广州慈善日捐款情况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通知:按照省市要求,需统计我市社会组织及其会员单位“广东扶贫济困日暨广州慈善日”捐款情况,请各混凝土企业会员单位把捐款数额、接受捐款单位和所捐款定向项目等情况于78号前传真或发电子邮件报广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以便汇总上报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广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201275

 

 

 

 

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关于禁止向违法建设供应混凝土的通知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124号),遏制违法建设之风,市建委614日召开了禁止向违法建设供应混凝土动员大会,强调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工程供应混凝土。大多数企业都能执行市政府的规定和市建委的要求,但近期发现,仍有个别企业违规向违法建设供应混凝土。为此,现就严禁向违法建设供应混凝土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在供货时,应当查看建设项目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等开工批复手续(村民自建房项目需要查看是否向房主所属街、镇办理了报建审批等手续)。未取得开工批复的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企业一律不得供应产品,违反规定的,视同参与违法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企业全市通报批评,停产整顿,扣10分,禁止参与建设项目投标等活动。

    二、已查实岑村火炉山以南科韵北路与云溪路交汇处的工程(施工单位为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自编为瑞生山畔一期)属违建项目,各企业不得向该项目供应混凝土。

    三、请各企业对正在供货工程进行自查,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将供货的工程名称、地址、施工单位(或业主)、建筑面积、《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批复等文件情况(表格见附件)于2012629日前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附件:广州市混凝土企业供货情况自查表.xls

 

 

                             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文件

粤散办[2012 41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办函[20112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规范上述几类企业的项目建设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明确申报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批准实施前,各地原则上应停止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本地经济发展确需建设的,必须从严控制。

    二、201151日前已完成筹建且具备投产条件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项目,必须在20121031日前,持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下称“主管机构”)申办。逾期未报的,主管机构不再受理。

申报资料如下:

    1、生产项目申报审核表(附件1,附件1-1“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附件1-2“预拌砂浆”生产项目);

    2、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

    4、项目用地合法凭证;

    5、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凭证;

    6、其它相关资料。

    县、市主管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后,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由市主管机构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预拌砂浆生产项目逐级呈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按砂浆备案管理办法办理。

三、201151日后,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需建设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拟建前,由所在地主管机构对该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本地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加具意见,并对以下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按《通知》要求逐级报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审核。拟建意见通过后,上述生产企业方可开始筹建。申报资料如下:

    1、生产项目拟建意见表(附件2 );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用地合法凭证;

    4、其它相关资料。

    (二)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完成后,申报资质前须持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申报,由市主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申报资料如下:

    1、生产项目申报审核表;

    2、生产项目拟建意见表;

    3、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

    4、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凭证;

    6、其它相关资料。

    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砂浆备案管理办法办理。

    四、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完成筹建后,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申请领取资质证书,并严格执行“一站一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在批准其资质前,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的规定,需书面征求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意见,并附《生产项目申报审核表》。

    五、为配合全省范围内开展的“三打两建”工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对未按照规定取得独立资质证书即违法、违规经营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应按照国务院令第 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处理。

   

附件:1.生产项目申报审核表

          2.生产项目拟建意见表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文件可到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网站下载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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