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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总第289期)

时间:2011-10-10 16:27:11  来源: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混凝土分会  作者:管理员

 

 

(总第289~2011年第19期)

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混凝土分会编(http://www.gzhnt.com20111010

 

 


 

广州市将开始2011年度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专项检查

 

为加强广州市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决定在今年10月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相关工程项目进行质量专项检查。

根据市质监站文件《关于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穗建质字[2011]69号),本次检查范围是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及相关工程项目。检查内容为: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管理、试验室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使用情况、相关工程项目实体质量等。本次检查除了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还重点针对在20102011年结构实体(含桩基础)检测中发现混凝土问题较多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同时将对其供应至其它工地的混凝土质量情况进行现场检测。市质监站将对在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多、较严重问题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工程项目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2011928上午,市质监站召集了各区质监站、砼协会、检测单位负责人和参加检查工作的广州市砼行业专家等参加的“2011年度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专项检查”预备会议,布置本次检查的具体工作。

本次检查时间安排为20111010日—114日。

这次检查分四个检查组,检查组成员由市质监站、区质监站、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行业专家、检测单位等人员组成。

这次检查主要针对以下项目:

1、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生产质量控制等情况的检查;。

2、搅拌站使用的水泥、砂、石、外加剂、掺合料、混凝土用水的抽查(如使用自来水不检),各种原材料随机抽检一组;

3、检查过程中随机抽取12组即将到28天龄期的砼试块进行抗压强度现场检验,属民用建筑工程的抽取一块做放射性检测。

4、检查组随机抽查12个检验项目的相关试验人员,考察其试验能力和业务水平情况;

5、在检查中若发现该混凝土生产企业已经停产或暂行停产,检查组应详细记录停产原因和现状,并由混凝土生产企业有关负责人确认。

根据有关建筑管理法规,在检查中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将书面告知记录不良行为: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设备严重缺失,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

2、检测记录及检测报告弄虚作假;

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

4、未按照配合比进行生产,偷工减料的;

5、按照穗建质[2010]1189号文要求,存在搅拌楼操作系统生产数据保存少于三个月,或在搅拌站内堆放大量已过期而未破型的试块(特别是无标识的试块)。

具体检查时间由各检查组负责人提前半天通知受检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无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搅拌分站,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生产预拌混凝土。

据悉,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也计划在第四季度对全市范围内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今年第二次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参照市散办今年3月发出的《关于对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报名参加南方地区及全国混凝土行业会议的通知

 

各混凝土生产企业:

“中国南方片区第九次混凝土技术交流会”将于今年1028日—30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另外“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五届二次理事会暨2011年中国混凝土年会”将于今年11610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这是全国混凝土行业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参与交流和学习的极好机会。

有关这二个重要会议的正式通知,广州市混凝土协会已经分别向全体会员单位转发,并同时在“广州市混凝土信息网”(http://www.gzhnt.com)发布。

请大家积极参加会议,会议内容、时间、地点、费用等分别详见二个会议的通知。

根据“中国南方片区第九次混凝土技术交流会组委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的有关通知要求,各地行业协会负责统计汇总报名参加会议的人数,以便会议组织者安排好会议的接待工作。请广州地区参加这二个会议的人员把决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按《会议通知》要求,分别填写好《会议回执》,在20111014日前传真或发电子邮件到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混凝土分会,以便协会汇总报交会务组织机构。

谢谢各位的支持。

 

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混凝土分会

传真:83334216

电子邮箱:gzshntxh@vip.163.com

咨询联系人:卢宝永(秘书长) 83321275  13902251375

 

 

 

 

有关原搅拌分站“用户帐号”锁定后的处理意见

  

按照市建委的要求,市质监站对未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原混凝土企业搅拌分站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中的“用户帐号”进行了锁定,以致各搅拌分站无法继续输入已生产批次混凝土的试验检测结果数据和打印相关技术资料、试验报告。影响到相关工程验收和供砼结算工作。

根据混凝土协会的据实反映和要求,市质监站相关工作部门同意在近期对已经独立进行工商登记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原搅拌分站的“用户帐号”定出时间短暂开放,以便已取得合法生产许可的原搅拌分站抓紧输入试验结果数据和打印资料。

有关已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原搅拌分站名单由砼协会审核汇总后报市质监站。

请已取得资质的原搅拌分站抓紧向砼协会申报有关企业资料,未取得资质的企业请抓紧办理。如开放帐号输入时尚未取得资质的搅拌分站帐号不予解锁。

 

 

 

 

广州明确城管行使11项行政处罚权

 

926,广州市政府网站发布最新公告,新版《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109正式施行。该细则的出台,立法明确了广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11项行政处罚权范围。

《细则》并进一步规定了区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追究:区政府不督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市政府或者市监察机关追究区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据悉,原《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1999年颁布实施,随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不断深人,原《细则》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行使11项行政处罚权

    根据《细则》,广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行使11项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包括对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自张贴、设置横额等宣传品,或者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违反市容管理相关规定的进行处罚。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或者损坏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内街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物的违法行为和对违反井盖设施管理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依据建设施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中违反环境噪声、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在环境保护区域内进行散发大气污染物作业和在市区焚烧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危及供水设施安全修筑建筑物或堆放重物的,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或者妨碍消火栓安全使用、违法开启消火栓用水的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行使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除“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4项处罚权撤并

“国土和出租小汽车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原来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授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但是,《城管条例》出台后,《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被废除,因此,《细则》没有将其列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

“房屋修缮、房屋安全管理和房屋拆迁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前委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但国土房管部门也有自己的执法队伍,因此未将上述行政处罚权纳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

“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于《关于委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查处无证行医的通告》已经废止,因此,该委托执法也失效。

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广州林业和园林局。

强化城管执法层级监督

目前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工作已推进到街(镇),街(镇)执法队作为区城管局的派出机构,但《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只规定了市一级城管执法机关对区一级城管执法机关的层级监督,对于街(镇)执法队的层级监督存在法律空白,因此《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城管执法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了下级城管执法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经责令履行职责而拒不改正的,在根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向下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间责的同时,规定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也可以直接查处,以加大对执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避免出现执法空缺。

《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追究,以保证监督落实到位:区人民政府不督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区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督促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履行执法职责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或者区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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