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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预公开]再次征求《关于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保证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实际情况,我委起草了《关于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的通知》,于2011年2月挂网公开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针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较大修订。现全文公布《关于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时间为2012年7月9日至2012年7月19日,各界人士可用信函、传真或网络邮件方式反馈意见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
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邮政编码:510032,传真:020-83124934,电子邮箱:matao@gzcc.gov.cn 。
附件:《关于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综合素质,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广州市实际,我委决定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并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纳入诚信评价的范围。
二、评价办法
诚信评价由基准评价和管理评价构成,两者之差即为企业诚信评价分数。
(一)基准评价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进行,评价办法详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基准评价办法》(附件1)。
(二)管理评价主要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试验室管理、原材料质量、混凝土出厂质量、执行行业管理规定等内容,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对企业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专项检查过程中,按照《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评价表》(附件2)即时实施。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市质监站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全市范围质量大检查,各区(县级市)质监站每月对本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用原材料监督抽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全市范围行业大检查,各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对本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施随机抽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除实施管理评价外,还应依法责令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
三、评价应用
(一)建设单位按规定已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预选承包商和履约评价制度,采用集中资格预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的,应当在集中资格预审或确定正式投标人时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和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情况。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企业超过集中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预选承包商目标数的,应将投标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分数和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分数相加计算出排名,由高至低确定预选承包商,直至达到预选承包商目标数。预拌商品混凝土诚信评价排名在40名以后的,不能成为财政性投资项目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单位的预选承包商。
(二)公开招标项目采用商务诚信法评标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各按20%和8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优先采购诚信评价排名靠前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四)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诚信评价排名后20名企业供货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的检查力度。
(五)每年年终根据平均日评价分值对企业进行年度排名,其诚信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晋级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管理评价扣分30分以上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评价管理
(一)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作出后5日内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申诉,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后10日内检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如有错误,应当修正。申诉人对评价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应在收到答复后10日内向市城乡建委申诉,市城乡建委在收到申诉30日内调查并答复申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单位纠正。
(二)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知从2012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基准评价办法
基准评价以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采集的混凝土试件第三方检测数据为统计依据。评分通过监管系统自动统计,每月的10日对上月数据评分一次。基准评价中,混凝土试件强度保证率和混凝土试件数量两项得分权重分占90%和10%。
混凝土试件强度保证率计分
混凝土试件强度保证率是指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按有关混凝土质量标准规定的抽检方法共同见证取样和制作的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混凝土强度数据,取其不低于规定强度等级值的试件组数与本统计周期内试件总组数之比,即混凝土试件强度保证率。混凝土试件强度保证率计分方式,以合格率100%记100标准分,合格率每减少1%扣减8分(不计负分),以得分乘以0.9权重得到该企业(搅拌站)的混凝土试件强度保证率得分,即按下式计算:
混凝土试件强度保证率得分=[100-(100-保证率)×8] ×0.9
系统中未有检测结果录入的企业,统一按54分计算。
二、混凝土试件数量计分
混凝土试件组数计分方法按系统中各企业在本评价周期内的试件总组数由高到低排名,第1~10名记10分,第11~30名7.5分,第31~50名记5.0分,第51~60名记2.5分,第61名及以下记0分。
三、基准评价计算
各企业混凝土试件强度保证率和混凝土试件数量两项得分相加为该企业该月的基准评价原始分。本月、上月、再上月基准评价原始分分占50%、30%、20%权重计算本月基准分。计算公式为:
企业当月基准分=当月评价原始分×50%+上一个月原始分×30%+再上一个月原始分×20%
附件2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评价表
项 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及有效期 |
分限值 |
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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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员制度 |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
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 |
未达标扣3分,有效期半年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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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和管理人总数 |
二级:15人以上,工程类10人以上(中级≥5人); 三级:8人以上,工程类5人以上(中级≥2人)。 |
缺1人扣2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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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
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岗位人员和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各级岗位责任制、质量管理、原材料进货验收、仪器设备管理检定(标准.测试)及维修保养、试验室管理(包括原始记录)、混凝土出厂、事故分析报告。 |
缺其中1项扣5分,记录不全1项扣2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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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量设备管理 |
计量配料系统 |
电脑配料,给逐盘记录实际计量情况,且能保存6个月以上 |
每缺1个月扣5分,有效期半年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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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配方生产,计量误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
每1项扣3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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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校准、测试) |
检定(校准、测试)周期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法定计量部门有效合格证书 |
缺1份扣5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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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验室管理 |
试验人员 |
有上岗证(检测员、试验工)人员不少于4人 |
不达标准,扣5分,有效期半年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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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设备 |
试验设备齐全维护良好,有法定计量部门有效合格证书 |
发现无效或缺少1页扣2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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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环境 |
试验按照规定分区 |
不符要求扣5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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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块制作和 养护 |
试验室温湿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有记录,试件存放有序,试块标识(编号、等级、日期)应符合有关规定 |
温湿度不符合、记录不齐全的,1处扣2分;试块存放、标识不符合规定,发现1处扣3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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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材料进场、检验、留样 |
原材料进场、使用去向、生产台账 |
应建立原材料进场台帐,生产台帐,正确记录生产、原材料进场及使用去向台账 |
抽查台帐和记录,发现1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生产线电脑记录与台账不相符,扣10分;,有效期半年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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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质量 证明书 |
应有生产单位按批提供的原材料(水泥、粉煤灰、外加剂)质量证明文件 |
缺1批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扣4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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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复试 检验 |
应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复试检验,并有真实有效的检验报告和台账,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 |
不复试、复试检验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材料,扣20分;复试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扣5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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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留样 |
应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留样,其中水泥、粉煤灰需留样三个月, 外加剂需留样1个月以上 |
每缺1个批次扣2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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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通知单和调整单 |
应按有关标准要求,对企业生产的各种混凝土进行配合比设计、签发配合比通知单和调整单,并有存档记录 |
未按标准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签发配合比通知单,发现1次 扣8分 未按标准要求签发调整单,发现1次 扣4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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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混凝土出厂质量 |
*混凝土质量 |
混凝土出场按规定检验,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有记录 |
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扣10分;检验不合格仍出厂,扣20分,有效期半年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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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不齐全或不规范,扣2分,有效期半年 |
|||||
*混凝土强度记录和评定 |
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有真实有效记录 |
不符合标准要求,扣5分; 无记录、记录弄虚作假扣20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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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质量 抽查 |
工程结构混凝土抽查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认定为混凝土产品质量责任的 |
抽查达不到设计要求扣20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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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 |
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企业应按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生产;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捏造事实,诋毁同行;不得隐瞒质量事故。 |
违反相关要求扣10分,有效期半年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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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为工地提供混凝土试件或者生产现场存放无试件编号、成型日期等标识的混凝土试件 |
不符合要求扣10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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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运输过程加水及添加外加剂不按规定操作 |
运输过程加水及添加外加剂不按规定操作扣10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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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按设计配合比投料生产 |
不按设计配合比投料生产扣10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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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要求录入、上传有关检测数据和打印资料 |
不按要求或弄虚作假的,扣10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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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准确提供或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 |
未及时准确报送每次扣2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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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票据的 |
每次扣5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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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扩建生产线未报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的 |
每次扣20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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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供应混凝土 |
违反相关要求扣10分,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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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情形 |
参加抢险救灾等受到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扬的 |
省、市每次分别加3分、2分,有效期半年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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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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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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