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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编制
合同编号:
广州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工程名称: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工程监督号:
送: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广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备案。
广州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
地址:
乙方(供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预拌混凝土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技术经济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完全自愿以及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信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
1.2施工地点: 市区。
1.3供货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第二条 质量技术指标及价格、用量
2.1施工部位、强度等级、坍落度要求及对应价格如下表:
施工 部位 |
强度 等级 |
坍落度(mm) |
单价 (元/m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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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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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工程所需混凝土的大塌落度要求在180-220mm范围内,则在原混凝土等级单价基础上增加 元/m3。 (2)使用抗渗砼,抗渗等级为P6-P8的在原砼单价基础上增加 元/m3;抗渗等级为P10-P12在原混凝土单价基础上增加 元/m3。 (3)若需细石砼,则在原混凝土等级单价基础上增加 元/m3。 (4)使用水下砼,则在原混凝土等级单价基础上增加 元/m3。 (5)若需掺加膨胀剂,则在原混凝土等级单价基础上增加 元/m3。 (6)若需路面砼,则在原混凝土等级单价基础上增加 元/m3。 ( 7 )若需7天早强,则在原混凝土等级单价基础上增加 元/m3;若需3天早强,则在原混凝土等级单价基础上增加 元/m3。 (8)润管砂浆 元/m³。 (9)其他特殊要求,砼价格另议。 (10)本合同单价为含税价格。乙方开具的发票不作为实际收款的依据,乙方实际收款以买方银行转款凭证或乙方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为准。 (11)若需使用不加灰砼,则在原混凝土等级单位基础上增加 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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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调价方式:当市场原材料(水泥、砂、石料、柴油、外加剂等)价格或运输成本变化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市场价格变化相应对本合同混凝土单价提出调价要求。如双方在一方提出书面调价要求后天内就价格调整无法达成一致,则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双方按照实际供货量结算,在甲方付清乙方货款前提下可终止合同。
2.3甲方预估总用量约为m³,总供货金额约为万元。
第三条 质量标准及验收
3.1双方依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及其引用的技术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对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的数量、质量、坍落度等进行验收确认。甲方指定人员确认无误后签署混凝土送货单。
3.2交货检验
(1)根据有关规定,混凝土交货检验应由甲乙双方参与并在监理见证下于浇筑现场进行。混凝土抵达交货地点后,甲方应签认达到时间,并立即组织有相关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交货验收,交货检验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抽取。取样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到达时间的20min内完成,试件制作(包括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到达时间的40min内完成。
(2)混凝土试件初凝成型后,由甲方严格按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混凝土试件进行养护,因试件养护不当造成的问题由甲方负责。
(3)混凝土试件达到龄期,由甲方在监理见证下送检,送检试件需经甲乙双方确认。
(4)乙方供货到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确认核实后,甲方有权拒收作退货处理,其退货处理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时,应在发现之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应由甲方组织会同乙方、工程监理、政府主管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分析确认发生质量异常原因责任,并共同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
3.3甲方对乙方供货到现场的混凝土数量有异议时,可对乙方提供的混凝土量进行随机抽验(以公磅称量为准),抽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同一批次连续抽验的数量不少于3车,当乙方送货方量与实际抽检核定方量误差在±2%以内(含±2%),则以乙方实际送货方量结算;若误差超过±2%,则当天抽检前所供之混凝土量均以实际抽检核定比例结算。抽验时甲乙双方均应有指定代表在场确认。
3.4乙方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必须在货到现场60分钟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因甲方原因超时卸料或未经乙方同意自行添加物料(包括水)而造成的混凝土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且甲方应从超时卸料的第一个小时起,按150元/小时向供方支付超时卸料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因甲方原因导致货到现场120分钟仍未完成卸料的,甲方应停止使用该车混凝土,让搅拌车离场并对未卸完部分予以签认,乙方有权将未卸完的砼料直卸工地或作废料处理(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坚持使用该车混凝土,乙方对可能产生的一切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3.5甲方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施工养护。因混凝土本身的强度不够而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由于甲方施工养护不当造成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施工过程中若因甲方施工不当或机械出现故障所造成的混凝土损失由甲方负责。
3.6甲方人员不能在现场随意对混凝土加水或其他物质,否则所引起的混凝土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3.7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供应的混凝土技术质量资料及报告。
第四条 订货及送货
4.1 普通混凝土应提前24小时预约;需用特殊原材料生产的特种混凝土,应由双方按照特殊原材料的订货时间确定提前预约的天数。甲方指定人员将用料计划通知乙方(包括混凝土强度等级、坍落度、浇筑时间、数量以及施工部位、质量要求等),以便乙方安排生产,如有变动,甲方提前4小时通知乙方。因甲方迟报计划而造成未能按照甲方要求时间送货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供料计划经双方确认后,乙方应按时、按要求将混凝土运送交货地点。甲方每次订货前合理预算混凝土方量,由于甲方原因,已发出的料,甲方应签认并给予结算。乙方因特殊原因(包括突然停水、停电、机器故障等)不能按计划准时送料,应提前2小时通知甲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2 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甲方应书面正确阐明并提供技术条件或指定的技术规范,否则乙方以普通混凝土进行配合比设计及生产。
4.3 甲方应保证工地内的道路顺畅、行车安全、混凝土搅拌车支设处地台坚实平整,指挥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进出工地及卸料,并提供必要的照明、用水及车辆清洗条件。乙方的混凝土司机要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合理指挥,因司机不听从工地合理指挥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如乙方司机认为道路不安全或不宜行驶,但甲方人员坚持驶入的,所造成的车辆损坏及其它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
4.4 甲方每车混凝土的订货量不少于m³(含m³)。若每车混凝土订货量少于m³时,乙方按该车不足m³的量加收元/m³空载费。甲方连续浇捣砼时,允许有一车不足m3(含m3)的尾数不加收空载费。
第五条 结算与付款
5.1 双方每月结算一次。对当月货款,乙方应在次月10号前向甲方提交一式四份《混凝土结算表》,甲方应在三天内完成确认并将其中份原件交回乙方。甲方若对结算表有异议,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对乙方提交的结算表内容无异议。
5.2 当月货款甲方须在次月号前全部付清给乙方。
5.3 甲方需将货款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甲方交付现金,必须取得加盖乙方财务章的《收据》方可向乙方书面指定人员交付且交付现金数额应在五万元以下,否则一律视为未付。
5.4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工程混凝土停供超过1个月或甲方连续30日内累计要求乙方供应的混凝土方量不足300立方米的,甲方应于十五日内无条件付清全部未付混凝土货款给乙方。
5.5 乙方账户资料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的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或乙方原因导致供料中断(不可抗力因素如交通阻塞、突发停水停电等造成未能按时交货的除外)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合同的,应按未履行部分货款总值的5%计付违约金给甲方。
6.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确认结算表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视为违约,乙方有权暂停供货。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未付金额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合同或把本合同工程项下的混凝土供货权利转给其他单位的,应按未履行部分货款总值的5%计付违约金给乙方。
6.3 一方违约状态持续达30日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且由违约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违约方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对方为主张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6.4 如因战争、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而影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执行的,双方均不应负责任,同时双方应继续执行没有受到影响的部分。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文件、资料均按本合同尾部所列地址送达。本合同所述之各项文件的送达,包括邮寄及直接送达方式,如系邮寄,则寄出之日为送达日;如系直接送达的则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双方可任意选择前述方式之一送达。本合同所列甲方和乙方的地址、电话为双方确定的、有法律效力的地址、电话。如任何一方欲变更,须于该变更确定之日的三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依变更前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出的文件,另一方不得以未收到为由提出抗辩。
7.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以书面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未达成之前依本合同执行。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一份交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备案。。
8.2 本合同签订于广州市区。
(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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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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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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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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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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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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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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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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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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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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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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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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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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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
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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